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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诉讼离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2021-03-22 22:10:04


一、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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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婚姻纠纷的管辖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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