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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境下的同性婚姻

2021-02-25 11:14:07
中国法律语境下的同性婚姻
详细介绍:

/甄鹏 山东大学学者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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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zui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认为同性婚姻合法,一石激起千层浪。赞成和反对的人都很多,观点也截然对立。在此之前,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也是极具争议性的话题。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持反对态度。他说:“我们会很震惊的发现,多数法官的大多数论断同样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 ‘两个男人或者两个女人结婚在一起的结合有着同样的尊严,'为什么三个人的就没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侣有宪法赋予的结婚权利因为他们的孩子会少一些意识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样的推断难道不适用于三个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么?如果没有结婚的机会是对于同性恋伴侣的不尊重,那为什么这样的剥夺机会对于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我为什么反对zui高院的同性婚姻裁决》,袁幼林翻译,来自微信公众号“政见”。)

一些人为罗伯茨的观点欢呼,认为他使用了归谬法——通过群婚的不合理性来论证同性婚姻的不合理性。然而,这种比较是似是而非的。群婚和同性婚姻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各国对婚姻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具有共性。下面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分析。

婚姻的第 一原则是婚姻自由。这也是同性婚姻合法化zui主要的依据。中国《宪法》中提到了“婚姻自由”。《婚姻法》对婚姻自由进行了细化。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包办婚姻到自主婚姻是人权方面巨大的进步。

婚姻的第二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宪法》中没有此项规定,它出现在《婚姻法》里。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虽然一夫一妻制的通常理解是一男一女,但是在同性婚姻中,也会出现丈夫和妻子的角色,所以,可以解释为同性婚姻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婚姻的第三原则是性忠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罗伯茨外推的谬误在哪里呢?两人异性婚姻符合上面提到的婚姻三原则,两人同性婚姻基本符合三原则(第二原则稍微有些歧义,可做扩大解释),群婚(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等)则违反了第二原则和第三原则。违反基本原则进行归谬,当然会出现错误的结论。罗伯茨承认:“我并没有想要在所有角度上等同同性婚姻和群婚。也许会有些区别使得两者变得不同。”

同性婚姻基本与各项原则相符,所以婚姻自由才成了zui主要的呼声。而群婚则违背了数项原则,它与同性婚姻没有可比性。世俗国家的群婚如果要合法,势必要修改数项原则。从一夫多妻制到一夫一妻制是女权的巨大进步,反之则是倒退。婚姻还有其它原则,例如禁止近亲结婚。那些以乱伦为例否定同性婚姻的人,应当认识到有些原则是不能违反的,至少法律不会承认那些行为的合法性。

还有一种普遍的观点,例如《齐鲁晚报》评论员沙元森,认为:“不反对同性恋,反对同性婚姻。婚姻就是男女结合,同性恋既然要破世俗就没必要再披婚姻的外衣。”这种观点比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都反对的观点进步,然而也是似是而非的。异性恋为何要走向婚姻?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性,有利于夫妻、子女和财产的保护。这也是同性恋走向婚姻的理由。

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备相同的特征——稳定的家庭,从而带来稳定的社会,这是群婚不具备的。同性恋是基因变异的结果,是极少数,所以也不会危及人类的繁衍。相反,在人口众多的国家,它还具有计划生育的效果。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的第 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注重的是对少数群体的保护。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是人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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