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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归属 事后反悔想要撤回

2021-02-25 10:18:00
离婚约定房产归属 事后反悔想要撤回
详细介绍: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徐伟伦

 起诉离婚流程

刘某(女方)与杨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6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轿车一辆及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女方婚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200万元。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女方向男方支付现金100万元,之后不再同意支付,并向男方送达一份撤销赠与通知,认为女方是因受男方胁迫、欺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将婚前名下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条款属于夫妻财产赠与,女方依法行使撤销权。

对此,男方杨某并不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支付尚欠的款项100万元,并将朝阳区的房屋过户给男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系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涉案《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婚姻、财产等事项进行了整体处置,也即房产归属条款和夫妻感情、金钱给付等条款是一个整体,而并非由女方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本质特征。

对于女方主张男方闯入其母亲家中胁迫、欺诈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意见,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令女方刘某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义务,向男方杨某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庭后进一步解释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的,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往往还包含夫妻感情及子女扶养等因素,并非由夫妻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属于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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