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诉讼离婚的标准?
(1) 夫妻感情未破裂,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形:
1、首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则上没有矛盾,夫妻关系没有完全破裂;
2、下岗职工,对方因对方下岗,经济困难首次起诉离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者;
2、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5、任何一方被宣布失踪;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体缺陷或其他妨碍性活动的原因,难以治愈;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未能治愈,或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后结婚,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
9、任何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以取得《结婚证》;
10、双方结婚登记后,不得同居生活,不得和解;
11、包办、买卖婚姻,之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虽已同居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12、离婚后分居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不履行婚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怨无悔改变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批评、处罚,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过错方起诉起诉离婚,不可能和解;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
15、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未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如果原告依法缺席庭审,并且对离婚持坚定态度,则可以判决离婚。
(3) 关于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军婚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现役军人对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2、不允许的情况:
(1) 被离婚诉讼、调解、和解请求判决驳回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2) 在妇女怀孕期间、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