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文律师事务所分享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 重婚;
(2) 配偶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作为原告的无辜一方根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必须与诉讼离婚同时提出。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他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在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在一审时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且在二审期间未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重新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这一请求,或者如果这一请求是在离婚登记后一年提出的,则不予支持。